囤房稅2.0修法三讀 採全國歸戶、稅率最高達4.8%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房屋稅將改採全國歸戶,多數非自住持有者稅率調高為2%至4.8%;新制自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
三讀通過的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主要包括,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區間從原本的1.5%至3.6%,調升為2%至4.8%,各地方政府均「應」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另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為1.5%至2.4%(原為3.6%),以鼓勵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及兼顧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因難達使用共識所致非自願性空置情形。
至於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考量起造人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市場供給,又購屋款項高,需考慮諸多因素,購屋者多需一段時間作成決定,應給予合理銷售期間,修正通過的房屋稅條例內容,針對持有期間2年以內的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至4.8%。
房屋稅條例修法後,新制自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
關於囤房稅2.0修法,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今年7月通過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於9月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合理化房屋稅負、落實居住正義,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黨團也有提出多個版本,與行政院的提案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月16日初審查完竣,但對囤房最高稅率、建商囤房稅課徵方式、單一自住最低稅率等,仍未有共識,關鍵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12月18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但協商後仍未取得共識,保留於今天院會表決,主要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完成三讀程序。
除了調整稅率之外,這次房屋稅條例的修正重點還包括,簡化稽徵、督促落實實施差別稅率、防止避稅措施等。
簡化稽徵方面,三讀條文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督促落實實施差別稅率部分,修法增訂授權地方政府應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及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訂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落實執行上述授權條文,財政部將公告參考基準,供地方政府參考訂定;如果地方政府訂定的內容均符合該基準,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
防止避稅措施方面,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避稅;修正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及戶數,限自然人全國合計3戶,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適用免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說,囤房稅2.0修法已討論多年,大家共同努力針對健全房市市場和居住正義,跨出囤房稅的第一步,可以說是意義非凡;過程中雖然有相當多的困難,包括房屋稅是地方稅,要用中央立法來節制,在立法技術必須克服,還有未來稅率、稅基及全國總歸戶的問題,也都要克服。
行政院評估,房屋稅條例修法後,可減輕單一自住者的負擔、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合理化房屋稅負,落實居住正義。
註:各縣市對於待銷售房屋、社會住宅、公同共有、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等另有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縣市政府
註:
立法院2023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彙整行政院提案說明及立法院審議結果
整理:記者范正祥 中央通訊社